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青执恢2号申请执行人西宁市城北汇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祁连路182号。法定代表人张林,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青海高源特殊硅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甘河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马元福,该公司董事长。西宁市城北汇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青海高源特殊硅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青民二初字第3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执行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4)青民二初字第34号民事调解书由西宁铁路运输法院执行。西宁铁路运输法院收到本裁定书及相关案卷材料后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卢 庆
审判员 邵凤娟
审判员 宋毅民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李文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