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4民初3264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河西支行,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新民路197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负责人龙军,行长。被告王付玉,男,197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湘市忠防镇忠雁村友上组63号,公民身份号码:43068219740718741X。被告陈海燕,女,1975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金洲乡全民村二组22号,公民身份号码:430124197505237926。被告长沙龙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宁乡大道玉龙国际花园,组织机构代码证号:××。法定代表人方忠杰。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河西支行诉被告王付玉、陈海燕、长沙龙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河西支行于2016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王付玉,陈海燕,长沙龙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河西支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王付玉、陈海燕、长沙龙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万元,如账户上无款或余额不足,则存入不限,取款冻结,直至冻足上述款项后方可支取;
二、如被告王付玉,陈海燕,长沙龙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账上无款或余额不足,则查封、扣押被告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 琳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刘杰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