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22民初493号原告莫旗腾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宇,职务经理。被告王秀华,女,年龄不详,汉族,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莫旗腾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秀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王秀华已将所欠物业费全部补交完毕,原告莫旗腾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莫旗腾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旗腾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莫旗腾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5元。
审 判 长 王秀梅
审 判 员 王迎军
代理
审判员 杜丹丹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孟志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