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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24民初11号

向木贵与武清军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28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向木贵,武清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24民初11号原告向木贵,男,195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务农。委托代理人陈历万,溆浦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武清军,男,196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务农。委托代理人毛继林,湖南炳坤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木贵与被告武清军追偿权纠纷一案,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审理。

审 判 长  韦建玲

人民陪审员  贺吉发

人民陪审员  廖菊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代理

书记员  石 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