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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202民初264号

颜小宁、梁斌林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11-26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当事人
颜小宁,梁斌林,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202民初264号原告颜小宁,女,1974年4月2日生.原告梁斌林,男,1975年2月24日生.委托代理人张玉虎,陕西大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分公司,住所地铜川市新区金谟路二号行政广场南侧。负责人陈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明东,陕西原宝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颜小宁、梁斌林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颜小宁、梁斌林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市印台支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后,双方发生纠纷,原告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颜小宁、梁斌林对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7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卞金萍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程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