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727民初471号

龚某某与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略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12
所属地区
略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龚某某,唐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27民初471号原告龚某某,女,汉族,略阳县人,村民。被告唐某某,男,汉族,略阳县人,村民。本院在审理龚某某与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龚某某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龚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龚某某承担(已交纳)。

审判员  王永乐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陈前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