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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803刑初151号

唐某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当事人
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803刑初151号公诉机关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某,男,汉族,无业.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3月3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湛江市霞山看守所。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霞检诉刑诉(2016)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谭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2月15日14时许,被告人唐某来到湛江市××山区后,通过电话联系“阿某”(另案处理)问其是否有休息的地方,“阿杜”答复称在湛江市霞山区银利酒店开了1511号房间,可以直接过去那里休息。15时许,唐某来到银利酒店1511号房间,并发现房间内放有吸毒工具。随后,唐某联系徐某来到该房间,由唐某取出其随身携带的毒品麻果和徐某一起吸食。23时许,三名自称是“阿某”朋友的男子也来到该房间吸食由他们带来的毒品冰毒,唐某将房间内的吸毒工具提供给他们使用。次日0时许,唐某联系到陈某戊、陈某丙均、陈某丁、欧某来到该房间后,陈某戊等人提出要吸毒,唐某就为他们指示放在茶几上的吸毒工具及毒品冰毒,于是陈某戊、陈某丙均、陈某丁、欧某和徐某就围过来一起吸食毒品。直至3时许,唐某、徐某、陈某戊、陈某丙均、陈某丁、欧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并当场缴获吸毒工具一套。经鉴定,涉案吸毒工具检见甲基苯丙胺成分。以上事实,被告人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搜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国内旅客住宿登记表,证人徐某、陈某戊、陈某丙均、陈某丁、欧某的证言,被告人唐某的供述与辩解,粤湛公(司)鉴(化)字(2016)02059号理化检验检验报告,照片辨认笔录,现场检测报告及行政处罚决定书,公某)勘(2016)P22号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视频截图说明,人口信息资料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无视国家法律,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唐某的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3日起至2016年11月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二、扣押的吸毒工具插有吸管的自制塑料管瓶一个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负责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陈军辉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陈 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