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13刑初115号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无业。因犯抢劫罪于2011年5月18日被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3年9月14日被刑满释放。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青岛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周某,无业。因犯抢劫罪于2010年9月27日被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青岛市第一看守所。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以青李沧检公刑诉[2016]1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周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麻晓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周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月21日18时许,被告人郑某结伙被告人周某、徐某、陈某(均另案处理)接受杨明岐(另案处理)的委托,找董某索要欠款并将董非法拘禁,期间,郑某、周某、陈某对董某进行殴打,致其轻微伤。后董被民警解救。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交了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发破案经过,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及户籍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某、周某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郑某、周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且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21日18时许,被告人郑某与杨明岐(另案处理)签订催讨欠债委托书后,结伙被告人周某及徐某、陈某(均另案处理),至青岛市市南区闽江二路黄记煌饭店找董某索要欠款。期间,郑某等人对董某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并挟持其到青岛市李沧区万达广场附近、煌朝KTV附近等地。在董某的车上,郑某、周某、陈某采用拳头击打、电棍电击的方式对董某实施人身伤害,造成董某颈前部及胸背部皮肤挫伤,经法医鉴定,董某之损伤属轻微伤。至次日凌晨1时40分许,董某的朋友江某报警,民警在李沧区金水路与夏庄路路口将董某解救并当场抓获郑某、周某、徐某、陈某。另查明,被害人董某书面对被告人周某、郑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情况说明,委托书、借条、收款收据及证明的复印件,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被害人的通用门诊病历及照片及谅解书,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2011)青刑初字第117号刑事判决书及郑某的释放证明、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2010)李少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书,机动车信息查询,户籍证明;证人徐某、陈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江某的证言;被害人董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郑某、周某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青)公(沧)鉴(伤)字[2016]第88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周某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均构成非法拘禁罪。
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郑某、周某具有殴打情节,从重处罚。被告人郑某、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均可从轻处罚。两被告人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郑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2日起至2016年10月21日止。)被告人周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2日起至2016年9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 强
人民陪审员 王建义
人民陪审员 杨坤环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郭 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