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5民初3083号原告奈曼旗固日班花苏木白音他拉村吴晓龙摩托车城。经营者:吴晓龙,男,1985年2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被告陈龙,男,蒙古族,28岁,农民。被告陈丁柱,男,蒙古族,42岁,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奈曼旗固日班花苏木白音他拉村吴晓龙摩托车城诉被告陈龙、陈丁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愿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奈曼旗固日班花苏木白音他拉村吴晓龙摩托车城撤回对被告陈龙、陈丁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春刚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马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