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开执00993号

徐州金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李佰美、张新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州金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李佰美,张新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00993号申请人徐州金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黄金路北1号楼118室。法定代表人蒋龙忠。被执行人李佰美。被执行人张新德。申请执行人徐州金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李佰美、张新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7日作出了(2014)开商初字第00277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上述被执行人并未按期履行法律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车辆、房产进行了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现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征得申请人同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开商初字第002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韩 军执行员 杨增超执行员 冯 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谷金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