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3执2563号申请执行人马小军,男,1975年7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被执行人杜婷强,男,1985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被执行人黄佳佳,女,1985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
原告马小军与被告杜婷强、黄佳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作出的(2015)东商初字第39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马小军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向被执行人杜婷强、黄佳佳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已实现债权40885元,未实现债权609115元及利息。现因两被执行人查无下落,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目前无法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783执2563号案的执行。待执行条件成就后,申请执行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蒋 倩
代理
审判员 何 倩
代理
审判员 张 燕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代
书 记员 应卓高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