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421执47号申请执行人徐某某,女。被执行人李某某。徐某某与李某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东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2185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送达了相关文书,先关部门协助办理了过户手续,申请人提出了终结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闫小强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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