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728民初587号

吴桂枝、魏东等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平县支行、遂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吴桂枝,魏东,魏娟,魏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平县支行,遂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8民初587号原告吴桂枝,女,,汉族。原告魏东,男,汉族。原告魏娟,女,,汉族。三原告委托代理人魏磊,系三原告亲属。原告魏磊,男,,汉族。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平县支行,地址:遂平县。负责人腾绘波,该行副行长。委托代理人黄中和。该行风险部经理。被告遂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遂平县。负责人池付恒,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董中良、韩辉,河南忠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桂枝、魏东、魏娟、魏磊与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平县支行、遂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桂枝、魏东、魏娟、魏磊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平县支行、遂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桂枝、魏东、魏娟、魏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吴桂枝、魏东、魏娟、魏磊负担。

审判员 张 剑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熊盼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