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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84执167号

张云哲与赵建轻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8-01
所属地区
新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云哲,赵建轻,张增军,李振华,张双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84执167号申请执行人张云哲,女,1976年10月生,汉族,住石家庄长安区。被执行人赵建轻,男,1964年10月生,汉族,住新乐市。被执行人张增军,男,1964年11月生,汉族,住新乐市。被执行人李振华,男,1956年8月生,汉族,住新乐市何家庄。被执行人张双军,男,1967年11月生,汉族,住新乐市大赵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2014)新民一初字第669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赵建轻未在规定期间履行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规定,

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赵建轻位于新乐市邮电南街路东临华北医院邮电街小区西楼2单元502室单元楼一处。二,查封期限为叁年。本裁定送达后限被执行人赵建轻三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拍卖被查封的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克峰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赵建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