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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4民初6264号

上海吉马国际酒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吴董军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04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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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4民初6264号原告上海吉马国际酒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建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顾磊。被告吴董军。委托代理人王烨婷,上海志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吉马国际酒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吴董军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顾晨毅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顾磊,被告吴董军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烨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吉马国际酒业发展有限公司诉称,被告因交通事故导致工伤,原告没有过错,故要求不予支付被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人民币32706元。

被告吴董军辩称,认可仲裁裁决,原告的主张没���法律依据,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被告系本市从业人员,与原告签订了2014年6月16日起至2017年6月15日止的劳动合同,被告担任仓管员。2015年2月14日,被告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伤。2015年4月27日,被告所受伤害被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2015年6月25日,被告伤情经鉴定为因工致残程度九级。2015年10月31日,被告离职。2016年1月7日,被告向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原告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016年2月26日,该会作出嘉劳人仲(2016)办字第141号裁决书,裁决原告支付被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2706元。

原告不服该裁决,遂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仲裁裁决书、劳动合同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经庭审质证,事实清楚,应予认定。

本院认为,根据劳动法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使劳动者在工伤等情况下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同时也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XXX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案被告因交通事故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并经鉴定为因工致残程度九级,上述认定和鉴定结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已离职,故原告应当按照规定支付被告相应工伤待遇。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款、《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原告上海吉马国际酒业���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被告吴董军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人民币3270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原告上海吉马国际酒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顾晨毅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李 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条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第七十三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二、《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的,享受以下待遇:……(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