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02财保54号
申请人:湖州经济开发区永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望湖花园天和苑**幢商务楼*层。
法定代表人:高兴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经纶,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丁星,该公司员工。
被
申请人:湖州恒益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和孚镇洋东矿区内。
法定代表人:郭百琛,该公司经理。
被
申请人:郭百琛。关于申请人湖州经济开发区永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州恒益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郭百琛诉前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提交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请求立即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5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财产保全之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5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内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章豪杰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朱 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