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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83执602号

先锋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与陈长军、张正勇租赁合同纠纷案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02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先锋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陈长军,张正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83执602号申请执行人先锋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被执行人陈长军,男。被执行人张正勇,男。申请执行人先锋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陈长军、张正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6月9日作出的(2015)中国贸仲裁字第0524号仲裁裁决。在执行中,上述被执行人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查封、扣押、冻结、提取、拍卖上述被执行人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陈长军、张正勇在银行的存款及收入850000元。

二、将登记在陈长军名下的鄂XX小车予以查封、扣押。

三、限陈长军、张正勇在车辆被查封、扣押后五日内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本院将评估、拍卖扣押的车辆,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智勇

审判员  张军鹰

审判员  肖 辉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杨军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