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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3民初475号

李某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绥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当事人
李某某,何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3民初475号原告李某某,户籍所在地绥阳县。现住绥阳县。被告何某某,户籍所地在遵义市。现住绥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60.00元,已减半收取1830.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宋世训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陈忠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