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民终943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杨凤英,女,1971年11月2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何玉芳,女,1969年2月3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现住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崔雁宇,北京市道成(通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杨凤英因与被上诉人何玉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16)内0502民初6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凤英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杨凤英的上诉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064.00元,由上诉人杨凤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雁北
审判员 王丽华
审判员 巴根那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张佳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