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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望民一初字第00922号

徐文峰与刘飞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30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徐文峰,刘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望民一初字第00922号

原告:徐文峰。

委托代理人:陈群,安徽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飞。

原告徐文峰与被告刘飞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文峰委托代理人陈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飞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为电工,先后给被告在江湾托老所及沪太路做工,被告共欠工资15530元,于2014年2月3日结算后,被告出具欠条,承诺于2014年4月1日前还清,但被告至今尚未支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劳动报酬15530元。被告未出庭答辩,亦未提交任何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为电工,先后给被告在江湾托老所及沪太路做工,被告共欠工资15530元,于2014年2月3日结算后,被告出具欠条,承诺于2014年4月1日前还清,但被告至今尚未支付。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工资。上述事实,有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户口簿复印件,欠条一张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15530元劳动报酬,有被告出具的欠条证实,原告的债权依法应予保护。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刘飞支付所欠原告徐文峰劳动报酬1553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88元,由被告刘飞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徐栋材

审判员  杨 全

审判员  刘友宝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梁慧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