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3执258号申请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高某被执行人张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某与被执行人高某、张某某(2015)横民初字第01691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由被执行人高某偿还申请人张某贷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4月2日起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被执行人张某某对上述欠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525元及执行费6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执行过程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工资收入至扣足案款之日止。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3执258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王兴旺
审 判 员 谢加富助理
审判员 贾鹏杰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吕 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