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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8执504号

储诚红、岳西县美庐装饰材料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储诚红,岳西县美庐装饰材料店,徐曙明,王晓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28执455号(2016)皖0828执504号

申请执行人:储诚红,女,198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

申请执行人:岳西县美庐装饰材料店,经营场所:岳西县天堂镇叶畈村枫树组。经营者:刘同灿,男,196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

被执行人:徐曙明,男,1980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

被执行人:王晓凤,女,1981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2016)皖0828民初451号民事判决书以及(2016)皖0828民初430号民事判决书,分别于2016年4月25日、2016年5月11日向被执行人徐曙明、王晓凤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义务。另查明,(2016)皖0828民初451号案以及(2016)皖0828民初430号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分别于2016年2月23日、2016年2月18日做出了(2016)皖0828民初451号以及(2016)皖0828民初430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对被执行人徐曙明、王晓凤所有的位于岳西县天际××花园××单元××室的房屋进行了预查封。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评估并拍卖被被执行人徐曙明、王晓凤所有的位于岳西县天际滨河花园20A幢3单元205室的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芮泽青

审判员  祝升龙

审判员  葛立峰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储诚建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第二百四十七条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八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中需要拍卖被执行人财产的,可以由人民法院自行组织拍卖,也可以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拍卖机构拍卖。交拍卖机构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对拍卖活动进行监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