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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103执3号

吕秀花与李琳琅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吕秀花,李琳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103执3号申请执行人吕秀花,女。被执行人李琳琅。本案在执行吕秀花申请执行李琳琅委托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郾民初字第024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乔 楠

审判员 李炎钊

审判员 杨建民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刘世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