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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民申681号

雷林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中山支公司、向德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雷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中山支公司,向德军,荆州市大运通物流发展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民申681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雷林,男,汉族,1972年1月20日出生,住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中山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紫云综合大楼*栋***层。

负责人:刘飞,该支公司经理。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向德军,男,汉族,1981年8月11日出生,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荆州市大运通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东方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樊孝宇,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雷林因与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中山支公司、向德军、荆州市大运通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荆州中民二终字第004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雷林申请再审称: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认定的后续治疗费7000元明显偏低。雷林于2015年12月21日入住湖北省荆州市第五人民医院做骨折内固定取出手术,共住院14天,支付医疗费6803.08元;连同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合计后续治疗费应为30403.08元。2.雷林住院天数和误工时间为99天和189天,原一审认定为78天和174天错误,导致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计算减少。3.雷林出院记录和《诊断证明书》载明雷林出院后须卧床3月,故需要有人护理,原判决不支持雷林出院后的护理费错误。雷林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对本案再审。

本院认为:1.关于雷林申请再审所称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计算错误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三百二十三条规定,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雷林虽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上述费用持有异议,但没有提出上诉,故二审法院对雷林有异议的损失不予审查,具有法律依据。2.关于雷林申请再审所称有新证据的问题。雷林向本院提交了2015年12月29日湖北省荆州市第五人民医院出院记录、诊断证明书、2016年1月5日该市荆州区纪南镇卫生院出院记录、诊断证明书以及相关收费票据,证明其进行后续治疗产生的实际费用,因上述费用系本案终审判决作出之后而发生的新的事实,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综上,雷林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雷林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周冬丽

审 判 员  陈艳萍

代理

审判员  丘 平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 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