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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25民初712号

刘艳双与谭明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9-21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艳双,谭明庆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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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25民初712号原告刘艳双,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被告谭明庆,住黑龙江省宾县。

原告刘艳双与被告谭明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刘佳泉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于2016年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艳双、被告谭明庆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艳双诉称,一、要求被告返还200,000.00元借款;

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谭明庆辩称,原告所述属实,没有异议,现在没有还款能力,但是借款情况属实。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向法庭提供了如下证据:证据一,欠条一份,用以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0.00元的事实。被告谭明庆质证无异议。被告谭明庆未向法庭提供证据。独任

审判员 对原告提供���证据进行了分析与认定,原告证据一系欠条一份,能够证明被告谭明庆于2015年4月7日在原告处借款200,000.00元的事实,做定案的证据采信。

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5年4月7日在原告处借款200,0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此款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拒不还款。现原告诉讼来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200,000.00元借款;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刘艳双与被告谭明庆之间借贷关系成立。原告诉讼请求有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被告谭明庆偿还原告刘艳双借款200,000.00元。案件受理费4,300.00元,减半收取2,150.00元,财产保全费30.00元,原告刘艳双已缴纳,由被告谭明庆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返还给原告刘艳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刘佳泉

二O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曹扬处理过的文书文书上网-文书详情下一条(2016)黑0125民初712号保存并提请公开审批暂存审批人:韩晓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