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81民初3277号原告吕某某。委托代理人沈菊,新沂市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袁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诉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某于2016年6月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吕某某负担(已付)。
审判员 乔文娟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王蒙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