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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1民初3277号

原告吕某某与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12-05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吕某某,袁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81民初3277号原告吕某某。委托代理人沈菊,新沂市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袁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诉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某于2016年6月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吕某某负担(已付)。

审判员  乔文娟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王蒙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