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初字第2730号原告刘军,男,汉族,湘潭市人。委托代理人詹勇冰,女,汉族,湘潭市人。原告詹勇冰,女,汉族,湘潭市人。被告湖南广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丝绸中路建行宿舍2栋3号门面。法定代表人黄国建。委托代理人刘亚辉,湖南谛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军、詹勇冰诉被告湖南广寿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军、詹勇冰于2016年6月1日以与被告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军、詹勇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军、詹勇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40元,减半收取170元,由原告刘军、詹勇冰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王冰
审 判 员 葛嘉
代理
审判员 马兰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代理
书记员 夏茜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