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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民初字第2730号

刘军、詹勇冰与湖南广寿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10-20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军,詹勇冰,湖南广寿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初字第2730号原告刘军,男,汉族,湘潭市人。委托代理人詹勇冰,女,汉族,湘潭市人。原告詹勇冰,女,汉族,湘潭市人。被告湖南广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丝绸中路建行宿舍2栋3号门面。法定代表人黄国建。委托代理人刘亚辉,湖南谛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军、詹勇冰诉被告湖南广寿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军、詹勇冰于2016年6月1日以与被告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军、詹勇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军、詹勇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40元,减半收取170元,由原告刘军、詹勇冰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王冰

审 判 员  葛嘉

代理

审判员  马兰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代理

书记员  夏茜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