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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2民初4727号

施立跃与孙晓光、余阿绿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施立跃,孙晓光,余阿绿,陈培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2民初4727号

原告:施立跃。

委托代理人:叶魏魏,浙江天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晓光。

被告:余阿绿。

被告:陈培福。本院在审理原告施立跃诉被告孙晓光、余阿绿、陈培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也未办理缓交、免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旭丹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梁静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