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2民初4727号
原告:施立跃。
委托代理人:叶魏魏,浙江天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晓光。
被告:余阿绿。
被告:陈培福。本院在审理原告施立跃诉被告孙晓光、余阿绿、陈培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也未办理缓交、免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旭丹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梁静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