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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821执141号

马长辉、陆朝飞劳动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裁定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7-05-12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长辉,陆朝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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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21执141号申请执行人马长辉,男,1968年9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兴义市。被执行人陆朝飞,男,199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平南县。申请人马长辉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平民初字第201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陆朝飞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5590元及逾���利息(另计),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本院依法立案受理,但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陆朝飞的财产进行了查询,其在各金融机构、国土、房产、工商、车管部门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平民初字第201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韦权峻

审 判 员  黄桂强

代理

审判员  杨子葓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黄倩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