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民初748号原告陈愉兴,男,汉族,1964年1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委托代理人李飞,重庆博爱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出租汽车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长江滨江路168号,组织机构代码76267391-4。负责人邬阳平,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多,男,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唐禄军,重庆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愉兴诉被告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出租汽车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愉兴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愉兴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愉兴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陈愉兴负担。
审判员 赵 辉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余顺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