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1民初1660号原告重庆恒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东城河畔清风2幢3单元3-2号,组织机构代码67614416。法定代表人夏于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政龙,重庆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理,男,198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审理重庆恒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程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恒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恒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依法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恒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恒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铸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刘冬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