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遂宁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903执482号申请执行人夏权,男,住遂宁市船山区。被执行人张成,男,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夏权与张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日作出(2015)船山民初字第15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成与申请执行人夏权达成和解,现申请人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船山民初字第15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终结执行情形消失后,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苟 琼
审 判 员 唐晓凰
代理
审判员 彭耀星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徐千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