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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903执482号

夏权与张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8-01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夏权,张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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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遂宁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903执482号申请执行人夏权,男,住遂宁市船山区。被执行人张成,男,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夏权与张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日作出(2015)船山民初字第15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成与申请执行人夏权达成和解,现申请人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船山民初字第15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终结执行情形消失后,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苟 琼

审 判 员  唐晓凰

代理

审判员  彭耀星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徐千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