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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102民特12号

申请人靳鸿祥、冯玉珍申请宣告靳淑华死亡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6-17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02民特12号申请人靳鸿祥,男,汉族,1928年9月2日出生,住青海省民和县镁厂家属区中区8栋2-1-2号。申请人冯玉珍,女,汉族,1932年3月22日出生,住青海省民和县镁厂家属区中区8栋2-1-2号。委托代理人刘明沛、赵小娟,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靳淑华,女,汉族,1957年5月1日出生,住所地西宁市城东区德令哈路193号2号楼152室。本院在审查申请人靳鸿祥、冯玉珍申请宣告靳淑华死亡一案中,申请人靳鸿祥、冯玉珍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靳鸿祥、冯玉珍申请撤诉,系自愿对其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靳鸿祥、冯玉珍撤回申请。

审判员 王 芳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黎艳娜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