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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24民初260号

李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柏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柏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某,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4民初260号

原告:李某某,女,1984年9月19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柏乡县人,住赵县。

委托代理人:马冬春,石家庄市赵县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某某,男,1983年2月4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柏乡县人,住本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刘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建生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魏 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