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4民初260号
原告:李某某,女,1984年9月19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柏乡县人,住赵县。
委托代理人:马冬春,石家庄市赵县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某某,男,1983年2月4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柏乡县人,住本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刘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建生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魏 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