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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乌执字第1673号

宝音夫申请巴德玛道尔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7-04-01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宝音夫,巴德玛道尔吉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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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乌执字第1673号申请执行人宝音夫,男,蒙古族,1978年4月8日出生,干部。被执行人巴德玛道尔吉,男,蒙古族,司机。宝音夫申请执行巴德玛道尔吉追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乌民初字第3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81800元及,并承担案件受理费920元。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并且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2014)乌民初字第1673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何  轲

审判员 郑 玉 滨

审判员 哈斯达来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斯 庆 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