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06民初683号原告吴亚凤,女,汉族,1973年2月14日出生,个体业主,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杜尔门沁达斡尔族乡。被告王正涛,男,1978年11月2日出生,个体业主,现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铁北街道。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亚凤与被告王正涛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亚凤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亚凤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亚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谊兰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王世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