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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06民初683号

吴亚凤与王正涛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11-24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吴亚凤,王正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06民初683号原告吴亚凤,女,汉族,1973年2月14日出生,个体业主,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杜尔门沁达斡尔族乡。被告王正涛,男,1978年11月2日出生,个体业主,现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铁北街道。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亚凤与被告王正涛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亚凤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亚凤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亚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谊兰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王世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