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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02民初1022号

江苏弘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句容市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14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江苏弘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句容市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02民初1022号原告江苏弘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边城镇东昌集镇588号。法定代表人蒋忠义,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句容市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华阳镇政府院内。法定代表人张金平,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弘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句容市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1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弘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38元,减半收取2719元,保全费2120元,合计4839元,由原告江苏弘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徐立强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尹立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