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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执字第51号之一

河北蓝鸟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与程国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河北蓝鸟家具股份有限公司,程国生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5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河北蓝鸟家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然,系该××董事长。被执行人程国生。申请执行人河北蓝鸟家具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程国生买卖合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邢东民初字第730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邢东民初字第730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如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本院将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亚林

审判员  戴树立

审判员  翟现东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张 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