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02执保441号原告蔡新发,男。被告豆赫卿,男。被告刘亮,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新发与被告豆赫卿、刘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新发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两被告的银行存款25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两被告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蔡新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豆赫卿、刘亮的银行存款25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两被告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贺丽梅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雷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