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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02执保441号

原告蔡新发与被告豆赫卿、刘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6-03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蔡新发,豆赫卿,刘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02执保441号原告蔡新发,男。被告豆赫卿,男。被告刘亮,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新发与被告豆赫卿、刘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新发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两被告的银行存款25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两被告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蔡新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豆赫卿、刘亮的银行存款25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两被告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贺丽梅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雷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