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8民初2029号原告廖玮,女,汉族,1986年2月5日出生,住石家庄市桥东区。被告王浩,男,汉族,1982年11月20日出生,住江苏省潥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廖玮与被告王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廖玮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 慧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习雅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