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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8民初2029号

廖玮与王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7-01-20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廖玮,王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8民初2029号原告廖玮,女,汉族,1986年2月5日出生,住石家庄市桥东区。被告王浩,男,汉族,1982年11月20日出生,住江苏省潥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廖玮与被告王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廖玮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 慧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习雅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