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12民初14号原告丁志国。委托代理人项晟,湖南唯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胜。委托代理人项晟,湖南唯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孔得胜。被告长沙瑞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镇仁和村0802906栋。法定代表人刘桂华。委托代理人李芬,湖南安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志国、李胜、孔得胜与被告长沙瑞凯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三原告应预交案件受理费163450元,但仅预交81725元,并向本院提交减半交纳受理费的申请,因三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符合司法救助情形,故申请减半交纳受理费未获本院批准,同时本院于2016年3月2日通知三原告于2016年3月7日前交纳应预交的全额案件受理费,但三原告经本院通知后在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刘典闳
审 判 员 陈 潇
人民陪审员 李建文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代理
书记员 张 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