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朱民初字第776号原告宋瑞元。被告董良修。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宋瑞元与被告董良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瑞元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金红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刘少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