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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224民初98号

原告范文安诉被告岳秋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潘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8-16
所属地区
松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范文安,岳秋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松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224民初98号原告范文安,男,汉族,生于1955年11月15日,四川省松潘县人,不识字,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吉花,女,汉族,生于1958年3月13日,初中文化,农民。被告岳秋敏,女,藏族,生于1988年12月19日,四川省松潘县人,小学文化,农民。委托代理人曾晓刚,男,汉族,生于1986年8月30日,四川省松潘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与被告系夫妻关系。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文安诉被告岳秋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文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范文安承担。

审判长 王 卓

审判员 马丽群

审判员 苏晓燕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郑晓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