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03执161号申请人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法定代表人颜赤,该院院长。被执行人徐亚栋,无业。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徐亚栋罚金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作出(2014)淮法刑初字第119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徐亚栋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撤销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2010)河少刑初字第0031号刑事判决中的“被告人徐亚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的宣告缓刑部分,以上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被执行人徐亚栋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已对被执行人徐亚栋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淮法刑初字第119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亚琳
审 判 员 陈国兰
代理
审判员 高 静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龚 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