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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23执276号

李正飞与和县和城农副产品批发交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03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正飞,和县和城农副产品批发交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23执276号

申请执行人:李正飞,男,1948年8月7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

被执行人:和县和城农副产品批发交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皖江大市场。本院在执行李正飞申请执行和县和城农副产品批发交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正飞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2015)和民二初字第0104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彭 俊

审 判 员  魏义仓

代理

审判员  高 雄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汤 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