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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民再50号

再审申请人张绍勇与被申请人习水县水利局、习水县仙源镇小獐村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当事人
张绍勇,习水县水务局,习水县仙源镇小獐村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民再5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绍勇,男,197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习水县水务局。法定代表人袁开洪,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赵茂杰,贵州鸿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朝辉,习水县水务局职工。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习水县仙源镇小獐村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曹亚东,该村委会主任。再审申请人张绍勇与被申请人习水县水利局、习水县仙源镇小獐村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遵市法民二终字第344号民事判决书,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7日作出(2014)黔高民申字第330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再审过程中,申请人张绍勇与政府已达成赔偿协议,故申请撤回再审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终结再审程序。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唐永群

审 判 员  叶 涛

代理

审判员  张萍萍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殷欢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