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02民初1122号原告赵慧珍,女,汉族,1954年5月17日出生,住吉安市吉州区,。被告胡玉珍,女,汉族,1956年9月7日出生,住吉安市吉州区,。被告陈晶,女,汉族,1983年6月6日出生,住南昌市青山湖区,,系被告胡玉珍女儿。委托代理人胡玉珍,系陈晶母亲。
原告赵惠珍与被告胡玉珍、陈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慧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61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助理
审判员 邓志娇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郭芷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