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21民初1456号
原告:曹克苗,女,1975年1月21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
委托代理人:苏刚,安徽刘传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本梅,女,1967年12月11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克苗与被告胡本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克苗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克苗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克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克苗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满二〇��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