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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21民初1456号

曹克苗与胡本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6-20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曹克苗,胡本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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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21民初1456号

原告:曹克苗,女,1975年1月21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

委托代理人:苏刚,安徽刘传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本梅,女,1967年12月11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克苗与被告胡本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克苗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克苗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克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克苗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满二〇��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