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民终13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祥,男,1990年5月12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杨学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孟文涛,男,198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殷江峰,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马祥因与被上诉人孟文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036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马祥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马祥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也不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合法权利,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马祥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马祥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裴红卫
审判员 吕建伟
审判员 李 晓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张 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