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91民初1776号原告江苏双高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和燕路386号302室。法定代表人魏炳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胡国建、王闯,江苏腾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启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刘老庄乡五古路2号。法定代表人曹金元,该公司董事长。第三人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宾大道8号。法定代表人陶光辉,该管理委员会主任。
原告江苏双高阀门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启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投资合作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原、被告双方未约定发生纠纷的管辖法院,亦未约定合同履行地,被告住所地在淮安市淮阴区。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未签订书面管辖协议,也未在书面合同中约定协议管辖条款,则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被告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本案被告住所地为淮安市淮阴区,故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本院没有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审理。
审判员 蔡勇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王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